金伯利集团违法占用尉氏村民基本农田 国土局监管缺失

发布时间:2017-07-14 15:28:08  |  来源: 中国企业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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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7年3月1日,尉氏县各乡镇国土所向尉氏县国土局局长孙胜利递交目标责任书,意在压实乡所一线责任,目的是遏制违法占地频繁势头(上图为网络图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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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尉氏县南曹乡国土所大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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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项目周围种植的农作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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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项目周围种植的农作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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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当地村民讲,这里在没推平之前,种植的是玉米等农作物

  2005年,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“以租代征”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已下发过紧急通知,通知中要求,对擅自通过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,应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、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;非法批准“以租代征”用地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,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》追究法律责任。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,应依法从重处罚;涉嫌犯罪的,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近日,接到尉氏县南曹乡群众反映,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,金伯利集团未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下,却利用在当地的权势及影响力,却以“以租代征”的方式,违法占用南曹乡冯庄村三组(开封至鄢陵县219省道东侧南曹乡北)基本农田50亩,进行违法建设金伯利小学。对此,尉氏县国土局和南曹乡政府是不管不问,任由金伯利集团违法建设损害村民利益,村民们是敢怒不敢言。

  经网上查询得知,金伯利集团董事长董留生是尉氏县南曹乡人,早年当兵,转业后又下海经商,创办了上海金伯利钻石有限公司,被誉为“钻石大王”,荣获“利奥波德骑士勋章”。

  据了解,尉氏县南曹乡冯庄村支书冯宝红为配合当地政府征地与该村近20户村民签下租地补偿协议,

  第一次经商议每年每亩按1000元进行补偿。事后,村民因租地补偿低而不同意。第二次每亩每年按1200元进行补偿,即将建设的金伯利希望小学,“以租代征”的方式占用的基本农田共计有50亩,租用期限为30年”。

  据尉氏县当地知情人讲,之前尉氏县南曹乡建有两所中心学校,分别占地40亩和70亩,学校是建好了,可是两个学校的学生总共加起来还不到400人,其中占地70亩的那所小学,已被南曹乡政府和一村干部卖给当地村民作为宅基地,现在金伯利集团却占用50亩的基本农田依然进行违法建设金伯利小学,这是典型的违法浪费国家土地资源。

  “‘以租代征’的方式,违法占用基本农田,进行违法建设,更令人气愤的是,尉氏县国土局和南曹乡政府有关部门只是睁一只眼、闭一只眼,任由金伯利集团在我们的家园内毁坏我们的基本农田,从事违法建设”。这位知情人还说道。

  据尉氏县南曹乡国土所大门口两边的墙壁上写道:集约用地,依法管地。在南曹乡国土所院内的墙壁上也写道:保护耕地是国策,合理用地也是职责;严格土地管理,构建和谐社会;调结构、保发展、节土地、保红线。

  尉氏县南曹乡政府“四个专项治理”全力打造务实高效廉洁政府中的第三条写道:在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“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年活动,重点解决个别干部责任心不强、业务不熟练、工作拖沓、缺乏担当等原因造成工作过错的,乡纪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,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党员干部不想为、不敢为、不会为、不善为问题,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”。

  据了解,2017年5月17日,由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: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冉村村民冉某因违法占用耕地建造厂房,造成1.0561万平方米耕地严重毁坏,被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
  2017年3月,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目标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会上,19个乡镇(园区)国土所长向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孙胜利递交目标责任书,立下军令状,坚决守住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的红线,保证自签订目标责任书起,本辖区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。

  2017年3月,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召开的《尉氏县国土资源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》上强调,一是因巡查制止不力,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未建起,造成违法占地事实形成,且能及时制止住不再继续建设的,责令所长写出书面检查;如制止不力,违法建筑继续建设,造成违法建筑形成的,对所长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,黄牌警告;新发生两宗以上,情节严重的,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;二是在该局监察大队组织督查时,如发现国土资源所辖区内存在违法占地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,对所长提出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,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所长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。

  2017年1月9日,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,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,对履职不力、监管不严、失职渎职的,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。

  根据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规定: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,并有权检举、控告侵占、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。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严格管理: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铁路、公路等交通沿线,城市和村庄、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,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;需要退耕还林、还牧、还湖的耕地,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。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。国家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,需要占用基本农田,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,必须经国务院批准。

 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从重给予处罚:(一)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;(二)超过批准数量,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;(三)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;(四)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。来源:中国企业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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